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参保患者就诊需知
一、门诊部分
(一)城镇职工门诊统筹起付线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和特殊用药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
(二)城镇职工门诊统筹最高限额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和特殊用药医疗费用)累计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
(三)城镇职工门诊统筹报销比例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和特殊用药医疗费用),对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
二、住院部分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
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及以后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9万元。
住院医疗费用 |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
三甲 |
三乙 |
其他 |
三甲 |
三乙 |
其他 |
|
起付线-2万元(含) |
88% |
90% |
92% |
89% |
91% |
93% |
2万元-5万元(含) |
90% |
92% |
95% |
91% |
93% |
95% |
5万元以上 |
95% |
96% |
98% |
96% |
97% |
98% |
(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
住院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年度累计在7000元(含)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的医疗费的个人负担部分按50%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乙类自负部分按50%支付,其余部分按95%支付。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三、生育部分
(一)生育门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产前检查、人工流产、节育等门诊医疗费,按照城镇职工门诊统筹政策报销。在职职工门诊统筹一年可报销5000元。
(二)生育住院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顺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3000元;剖宫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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