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政策
一、门诊统筹支付政策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限额为4000元。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二级及以下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门诊医疗费支付的统筹基金和住院费用支付的统筹基金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9万元。
二、住院就医待遇政策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住院起付线标
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及以后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二)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 |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
三甲 |
三乙 |
其他 |
三甲 |
三乙 |
其他 |
|
起付线-20000(含) |
88 |
90 |
92 |
89 |
91 |
93 |
20000-50000(含) |
90 |
92 |
95 |
91 |
93 |
95 |
50000以上 |
95 |
96 |
98 |
96 |
97 |
98 |
三、参保人员就医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自负比例
项目 |
自负比例 |
备注 |
乙类药品、诊疗 |
10% |
先行按比例自负后,进入统筹按比例报销— |
血液、蛋白类制 |
20% |
先行按比例自负后,进入统筹按比例报销— |
四、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年度累计7000元至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19万元)的医疗费的个人负担部分,按50%支付;超过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19万元)的医疗费,乙类自负部分按50%支付,其余按95%支付。
五、异地就医政策
(一)异地门诊统筹费用直接结算方式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可在异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划卡直接结算门诊统筹费用;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可在异地定点二级专科、三级医院划卡直接结算门诊统筹费用;参保人员可在区内异地定点三级医院划卡直接结算门诊统筹费用。
(二)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1.办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2.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执行我市支付标准。
3.参保人员可在区内异地定点医院直接划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无需办理转诊转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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